“马踏藕粉”与“马踏湖 MATA LAKE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3873号“马踏藕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102467号“马踏湖 MATA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8276号“马踏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86710号“马踏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94135号“菡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具体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马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粉状)、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