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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7461号“APG•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3827461号“APG•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7461号“APG•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2655号“ELAP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339号“A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1924号“A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86791号“A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关联企业,三方签订有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34316号“A·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字体及外观方面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并存同意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注册人出具商标并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APG”,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用刹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车、两轮手推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用刹车”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用刹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