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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81200号“調光CHO-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国际注册第1281200号“調光CHO-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1200号“調光CH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26766号“CHA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对商品功能的直接反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在第17类商品上的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网站及产品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调光”可被理解为“调节光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