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764971号“耘农昇 YUNNO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4010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0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档案、公司门店图片、销售网站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02月08日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24551号《关于第213401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