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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391034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10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3544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3537号“小猪班纳PEP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新鲜蔬菜;饲养备料;饲料;牲畜饲料;新鲜水果;动物食用酵母;动物饲料;活动物;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等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