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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洛克农产ROCK”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90797号“洛克农产R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33553号“洛克经典ROQUE CLAS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8326号“洛克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67034号“金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70126号“好洛克 HAOLU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76663号“洛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32288号“洛克家园国际酒店ROCK HOMELAND INTERNATION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57436号“蓝客ROCK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40477号“洛克叔叔UNCLE R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3990653号“洛克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九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洛克”;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ROCK”与引证商标七的英文部分“RO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