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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THINKGE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53379号“THINKG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51706号“Thing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4100号“新联伟业 Think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使用证据、荣誉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商标“THINKGET”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hinkNet”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HINKGET”文字与引证商标一“Thinget”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