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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首霸”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4314号“首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852619号“首霸 shou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首霸”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首霸”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