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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阅写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31659号“阅写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阅写通”,该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1类教学、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复审服务上时,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第35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进行复审,因此,商标局对其在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