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356346号“大成DA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84871号“大成DA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导游服务的复审申请,第22223042号“大成武术”商标、第1037475号“大成D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驳回程序和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17年6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三无效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已书面声明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除导游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