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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二十六度教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6583号“二十六度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08958号“26度C TWENTY-SIX CELSIUS DEGREE及图”商标、第10750042号“26︒职场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公司图片、宣传图片、相关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26度”,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含义予以消费者的印象相近,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