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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龙椎御医SPINELIN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5516号“龙椎御医SPIN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78533号图形商标、第6346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