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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Polished Porcelain Boar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81581号“Polished Porcelain 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瓷抛砖技术为申请人首先提出,已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 Board”翻译为“瓷抛板”,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及转让证明、“瓷抛砖”概念及专利荣誉、产品的使用宣传及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Polished Porcelain Board”,可译为“抛光瓷板砖”,指定使用在瓷砖、木材等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