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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疫情期间贩卖假口罩非法获利受到严惩

疫情期间贩卖假口罩非法获利受到严惩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5日下午清江浦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在一家淘宝网店购买到了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后经鉴定报警人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无防护功能,为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

警方立即立案侦查。在售卖假冒“飘安”口罩的淘宝店主相继投案自首后,交代了是从石某处购买,石某又是从李某处购得。随后,石某被抓获,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2020年1月22日至1月23日,被告人李某以48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11万2千只,销售给被告人石某,销售金额共计51000元。后被告人石某将其中11万只口罩销售给其他人,销售金额共计58000元。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两万八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七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五百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是我市法院判决的首起疫情防控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法院判处两名被告实刑,彰显了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因为疫情期间在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贩卖假口罩,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这种“发国难财”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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