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专利新闻 >> 专利知识
科技新闻 专利新闻 专利知识 版权登记

池州公司专利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说明

池州公司专利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说明

4.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了对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可能产生影响的一些因素,如设计要点、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请求保护色彩、活力视力等情况。通过简要说明进行解释,既有可能扩大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护范围,也有可能缩小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护范围。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中,简要说明不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4.2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

相同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名称、用途,并考虑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产品的用途。

4.3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不应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一般消费者,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包括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产品的直接购买者等。

4.4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

4.4.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

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或者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4.2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不应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不予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情况下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中,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似。

需注意的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近似性判断时,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产品的可创新设计空间、专利本身的创新设计高度、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以及产品市场的相对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对比原则。

4.5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

4.5.1成套产品

两件以上同一种类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将它们称为成套产品。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别在于,成套产品的各个部分既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而不妨碍其独立的使用价值。如有床单、被套、枕套、靠垫套等组成的床上用品套件产品。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各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可以将该件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项外观设计视为一件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要被控侵权设计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一项相同或者近似,就可判断其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非要求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项外观设计都必须与被控侵权设计对应地相同或者近似。

4.5.2组件产品

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不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4.5.2.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电话机机座和听筒组成的电话机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电话机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而不是单个的部件。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近似。

4.5.2.2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近似。

【池州文广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知识产权与现代信息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预警,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标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争议诉讼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