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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副食品经营部假冒专利案

顺藤摸瓜,标本兼治——XX副食品经营部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根据对终端零售商的调查,2021年3月,办案机构发现XX副食品经营部作为经销商在清江浦区清河路繁荣新村六区17号经营的宝汕榨菜(50克/包)产品包装标有“全版图案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200630112916.2”字样,该专利号的专利权已于2012年7月13日终止;经营的宝汕榨菜(90克/包)产品包装标有“全版图案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20060112916.2”字样,该专利号不存在,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办案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来自浙江省桐乡市和平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时间是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销售额计2661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假冒专利情形,由于当事人同时存在无证经营食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据《专利法》、《食品安全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处罚决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所得26610元、罚款13390元。

典型意义

1、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向涉案产品生产商属地监管部门发送了建议书,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议书已对生产商桐乡市和平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2、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追踪溯源,从零售商到经销商再到生产商,由终端溯至源头,标本兼治。

3、本案由点及面的对违法企业、经营户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其守法意识;对普及专利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起到了宣传作用,提升了广大民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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