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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进行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四)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推荐单位应填写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年度受理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调补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的公示,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授奖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聘任为评审成员。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保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四等奖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查设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市人民政府1984年8月23日发布的《淮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