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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6674701号“权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6674701号“权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761号决定,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7月24日至2017年07月2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咨询,在2014年7月24日至2017年07月23日期间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公司,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其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监事为同一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复审理由难谓正当,由恶意的嫌疑。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的使用图片;  3、被申请人定制标签、编织袋发票;  4、被申请人与经销商的购销合同;  5、被申请人直接销售的发货单及发票;  6、被申请人产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其代理人的公司监事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21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0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猪饲料等商品上。2017年07月2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4年7月24日至2017年07月23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营业执照,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3为定制标签、编织袋发票,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为销售饲料做准备工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猪饲料等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证据4为购销合同,系申请人自制证据,在无销售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采信。证据5为发货单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为产品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将产品委托相关质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7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7月24日至2017年07月23日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