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竞争对手商誉,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原告嗦粉记成立于2019年5月6日,经营螺蛳粉餐饮业务,被告经营的小螺螺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1月9日,同样经营螺蛳粉餐饮业务,两家门店距离相近。自2021年3月12日起,被告陆续在其个人抖音账户(户名:阿康,抖音号:84501995)中共计发布5条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短视频,这些视频称“淮安市交通路,同样是做螺蛳粉的,对比下差距忒大!”、“我从开始就做酸萝卜、螺蛳肉,你就开始模仿,我8个小时熬出来的高汤你模仿不了了吧,你家勾兑的汤也只能卖给外卖了吧!”、“但凡嗦粉记要点脸,都说不出是我模仿他的话,现在倒打一耙,没皮没脸的那几个人,祝你们身体健康!”。被告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以及品牌和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该案经审理达成调解,被告吴某于2021年8月27日至31日连续五天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户(抖音号:84501995)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上述声明保留时间为24小时,并给付原告嗦粉记各项费用共计1420元。
【案例点评】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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