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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年年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中国石化年年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民初787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年年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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