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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塞外香•福臻SAIWAIXIANG.FUZHE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塞外香•福臻SAIWAIXIANG.FUZHE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8964号“塞外香•福臻SAIWAIXIANG.FU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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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90174号“西水半山及图”商标、第16560114号“三江腹地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