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45655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45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89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图形构图、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4565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456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蔡文辉******************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领带(2511)、帽(2508)、皮带(服饰用)(2512)、袜(2509)、童装(2501)、婴儿全套衣(2502)、内衣(2501)、鞋(2507)、围巾(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