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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54220号“复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9854220号“复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06833号《关于第19854220号“复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593624号“馥妍”商标已被撤销并已作出撤销公告,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19854220号“复妍”商标

申请/注册号:1985422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0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诺奥思 

商品/服务项目:肥皂(0301)、洗发剂(0301)、洗发液(0301)、防晒剂(0306)、减肥用化妆品(0306)、化妆用雪花膏(0306)、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6)、皮肤增白霜(0306)、护肤用化妆剂(0306)、化妆品(0306)、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