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门坊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小酱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29352号“小酱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348681号“酱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销售合同、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酱仙”与引证商标“酱仙”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29352号“小酱仙”商标:
小酱仙
申请/注册号:2492935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九门坊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吧服务(4301)、餐厅(4301)、饭店(4301)、餐馆(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自助餐厅(4301)、咖啡馆(4301)
小酱仙
申请/注册号:2492935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北京九门坊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张贴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版面设计(3501)、广告牌出租(3501)、货物展出(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