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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重庆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7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21797号“BISN及图”商标、第21858747号图形商标、第12889809号图形商标、第6581990号“迅牛及图”商标、第28982016号“庆财源及图”商标、第6803246号图形商标、第12603323号“弘牛及图”商标、第1326977号“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泵(机器);汽化器供油装置;化油器;粉碎机;农业机械;制茶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17765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63317765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国际分类 7

申请人名称(中文) 重庆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306号1幢整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