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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绮莉第6290216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黎绮莉第6290216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已注册商标结合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8750号图形商标、第53356690号图形商标、第50803256号“施珂及图”商标、第46648300号图形商标、第46275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及引证商标三所含图形表现事物、主体特征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02163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红茶; 绿茶; 乌龙茶; 黄茶; 黑茶; 白茶; 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茶叶粉 

类似群 3002;    申请/注册号 62902163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黎绮莉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16巷17号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