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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1号空间 YIHAOKONGJIANFURNITU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5447号“1号空间 YIHAOKONGJIAN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65096号“1号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2、商标局引证的第23953784号“壹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1号空间”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1号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