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352284号“将进酒Qiang Jin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40959号“将进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39280号“将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07080号“将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3672号“将进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将进酒”及对应拼音“Qiang Jin Jiu”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卫生毛巾带(毛巾)、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