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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美梦有限公司“SIMMONS STUDI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美梦有限公司“SIMMONS STUDI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5674413号“SIMMONS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美梦有限公司名下。

  2、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7477704号“SIMMON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524064号“SIMMONS”商标均为美梦有限公司所有,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