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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晓阳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闻晓阳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69号

  原告闻晓阳。

  委托代理人贾虹,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昊之,男,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闻晓阳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网站www.poptang.com上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梅婷、徐静蕾、李小冉的写真照片,且未给原告署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在《法制日报》、www.poptang.com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000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闻晓阳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赔偿款一起支付给原告闻晓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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