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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韩某与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韩某与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65号

原告:韩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秦家村南、文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635125843。

投资人:王景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诉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孙国臻

人民陪审员  杨军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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